问:某公司是某卷烟生产厂家在某县的营销客户,该卷烟厂为了拓展其卷烟在该县的销售市场,拨款10万元给该公司,用于改造各营业网点的硬件设施。请问:该公司对这笔资金该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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