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辅导 > 正文

总分支机构调拨货物的增值税能否抵扣?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公司下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也够一般纳税人资格,其销售货物由公司调拨,按有关规定公司向跨县(市)分支机构调拨货物不能开发票,但向跨县市分支机构调拨货物,需就地缴纳增值税(若需交增值税的话)。这就形成公司向分支机构调拨货物需交增值税,但又不开发票。现在问题是分支机构所缴纳的增值税能否抵扣,若能又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向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移送货物,视同销售货物,总机构肯定应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同样,分支机构实现销售时,也应在当地纳税。但有一条,虽然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所纳增值税也不能回总机构抵扣。

根据国税发[1994]059号文规定,即使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只要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分支机构也可申办一般纳税人。如果分支机构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没查到该公司讲的“公司向跨县市分支机构调拨货物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在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对象”中,也找不到一条规定说总机构不能向分支机构开具专用发票的,反而在“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里明确指出:统一核算的机构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时,按规定应纳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开具时限为货物移送当天。所以,该公司向分支机构作货物调拨时可以也应当开具发票。这样一来,虽然该公司和分支机构均须在各自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但整体税负不会加重。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