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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销售汽车给企业是否要交增值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个人销售汽车给企业是否要交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条例第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第八条第二款“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之规定,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但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等明示不予免税的物品除外。因此,个人将其使用过的汽车销售给企业,仍然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之规定,若个人销售之汽车的售价未超过原值,则仍然可以免税;若超过原值,则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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