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将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使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承租人或承包人在享有企业经营权的同时,相应地要独立地承担民事及法律义务和责任。因此,税法将承租人或承包人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
但是,从此项政策的实施范围来讲,只限于企业的整体出租、发包或企业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出租或发包。承租人或承包人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独立进行经营活动,比如自己选择进货渠道,自行定价、自行销售产品,对取得的收入有分配权,只需向原企业上缴利润和承包费,则承租人或承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而对于企业内部的各种承包,如商业企业将柜台承包给内部职工,以及工业企业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分级单独核算等,纳税人应该为企业,而不是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