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机器折旧未满出售怎样纳税?
答:关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多次发文予以明确。综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应分三类情况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企业销售其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如果公司销售的机器,确实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且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