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采石料修建江堤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