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接群众举报,对某个体业户从事贩运销售“仔猪”偷税进行立案查处。该稽查局对该业户贩卖“仔猪的经营收入补征了增值税并进行处罚。该业户表示不理解,认为从事”仔猪“购销业务是销售农业产品,同时又属农业生产资料范畴的”种子种苗“应免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该业户虽然是农业生产者,但是销售的“仔猪”是贩运来的,并非自产。同时根据农业部门的规定,“仔猪”属农业产品中的畜牧产品类,不属于农业生产资料范畴,因而不享受免征增值税。因此,贩卖生猪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