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说明] A体育器材有限公司2001年3月份开业,主要生产销售体育器材,销售对象为学校、体委等部门。2001年实现含税销售额318万元,由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小,该企业未申办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已按6%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18万元。2002年1月,税务机关检查后发现其销售额已超过了一般纳税人标准,决定对其补缴增值税。
[要求解答] A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应补缴增值税的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单位,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A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应补缴增值税=318÷(1+17%)×17%-18=46.21-18=28.21(万元)
[案情说明] M商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31日被税务机关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3月31日账面库存商品100万元,“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5万元。
[要求解答] M商业有限公司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账面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1998]113号)。
[分析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的规定,原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划转为规模纳税人后,其在划转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
根据此项规定,对所有划转企业的应交税金应进行全面结算, 当期末应交税金体现为正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应及时组织入库;当期末应交税金体现为负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借方余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亦按此原则处理)。
[会计处理] M商业有限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50000
[案情说明] B制药有限公司系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类药品,2002年10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0月3日购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30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
(2)10月8日销售非免税药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
(3)10月17日销售免税药品一批,取得不含税收入100万元。
B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非免税药品适用17%增值税税率,上期无留抵税款。
[要求解答] B制药有限公司10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计算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 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营业额)
B制药有限公司10月份不予抵扣进项税额=30×100÷(200 100)=10(万元)
B制药有限公司10月份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00×17%-(30-10)=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