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依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可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我单位(商业)采取折扣的方式销售货物,向购货方开具了含有销售价款和折扣金额的自制的销售凭证,按照净额入账。虽然没有开具发票但也没有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所以我单位自制凭证上的折扣并不在该文件的规定范围内,可按会计制度以净额计销售额计提增值税,对吗?
答: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中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你单位自制凭证不属于正式发票,因此不可从销售额中减除除折扣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