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是一家日用化工厂,主要生产肥皂、洗发水等日用产品。2003年底,A厂的进项税额累计为13142元,按照规定计算并缴纳了增值税。而2004年区国税局干部对A厂进行检查时认为,A厂近65万元的产品盘点、库存包装物盘点损失涉及的10万元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并据此将我厂的进项税额调整为-83533元。税务人员的做法对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六项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明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非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A企业的产品、包装物损失数额巨大,不在正常损耗范围内,符合非正常损失的条件,属非正常损失。由于你企业在以前年度已将非正常损失的产品、包装物涉及的进项税额抵扣,对此情况,《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由于单位本期进项税额较少,不能全部抵顶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所以出现了本期进项税额调整为负数的现象,这是正常的,也是符合税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