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委托境内公司加工货物,加工后货物不运送出境,由境内公司直接运送至境外公司在境内的客户。境外公司只向境内公司支付加工费。此类交易是否不符合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的规定?境内公司在进口境外公司原材料时是否应按一般贸易进口,缴纳关税增值税?
1、对于细则所规定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时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是按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来执行,即因视同销售行为没有销售额而采用的其中的一种方法为贵公司所说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这是销项税额的计算问题,与是否抵扣进项税额没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贵公司所说的销售固定资产包含就征营业税的不动产和应征增值税动产两类,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在销售给关联方时税务机关都会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来调整应纳税额。如果在符合财税[2002]29号规定文件规定的应税固定资产的前提下,再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3、您所诉的情形按照国家的现行规定,此类交易是不符合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第三条的规定,“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上述问题中所述及的货物没有最终离境,不符合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的相关规定,不会视同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来料加工免征增值税的本意就是促进出口,如果境外公司将货物直接调给境内公司,由于加工后的货物没有报关出口,这种情况肯定是要征收增值税的:
一、加工后内销的货物要按全额征收增值税,无论加工企业是否只是收加工费,因为货物是从加工企业直接移送给境内客户的,加工企业就要承担增值税义务。税务部门不会因为加工企业只收了加工费,而只对加工费征税。
二、境内公司进口境外公司原材料时,应按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缴纳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增值税,同时可能被税务机关和海关处罚,因为加工企业是以来料加工的名义从国外进的原料,加工企业直接内销,违反了国家对来料加工的管理。
所以,境内加工企业不要将加工后的产品直接运输给境内企业,否则将蒙受很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