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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票能否视同货票抵扣?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某电器厂作为一般纳税人,在购料时收到对方代垫的铁路运费。单据名称为铁路局包裹票,该厂认为其为铁路货票的一种,并且内容完整,其运费部分应作为进项税金抵扣。而国税局认为不是货票,不能抵扣。请问包裹票能否视同货票抵扣?

  答:根据1995年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解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这里的货票应该是处于税务部门监控之下的货票,而不是一种报销凭证或结算单据。由于运费单据涉及进项税金的抵扣,省国税部门须以列举方式向国税总局报批准予抵扣的单据种类,而包裹票并不在其列。在实际操作中,包裹票往往视作邮递单据处理。因此,该厂取得的包裹票当地国税局不予抵扣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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