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公司在2002年2月份取得一家厂商由当地税务局税控机代开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传递途中发票联和抵扣联遗失,其税额是否可效仿《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做法,让销货方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连同发票影本进行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目前国家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用税控机进行代开的。只能是手工开具或电子计算机开具,来信所说的丢失的是由税务局用税控机代开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目前来说应没有这种情况,请仔细核对清楚,如是由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属假发票,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对纳税人丢失了由税务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据现行规定,不能比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