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中型白酒生产企业。多年来,我厂在生产白酒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酒糟一直被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免税货物。然而在2005年9月份,我厂对某商家销售酒糟时,该商家非要求我厂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我们按照商家的要求,为其开具了金额为46万元、税额为5.9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近,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我厂2005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认为我厂在销售酒糟时,因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再享受免税的待遇,而需补缴增值税5.98万元。请问,难道我们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本来应该免税的货物就不能再免税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此,你市国税局稽查局不仅要你厂补缴5.98万元的增值税,而且还可以对你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