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加油站购入税控加油机及相关装置,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价款远远超过2000元,符合固定资产的标准,加油站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这张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第一条规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可凭购进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以抵扣。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2002年3月1日前外购税控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外购上述货物的普通发票,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该加油站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