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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收入是否属于价外费用中的延期付款利息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公司向客户收取销售货款时,收到对方送来的银行承兑汇票,我公司按银行规定的贴现利率向对方收取贴息,收到后冲减当月的财务费用。贴息收入是否属于价外费用中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您单位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货物,凭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并根据银行收取的贴息向购货方收取同等金额的利息补偿收入。此收入属于“延期付款利息”收入,即价外费用。因此,您企业取得的此收入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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