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会出现不需用固定资产的处理和重置。对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财务处理上税法给与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这里我们先来看一下主要的税收相关政策。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 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 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 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无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旧货经营单位销售除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外的旧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除三种特殊商品外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这里所称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五、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增值税=销售价/(1 4%)×4%×50%除纳税人自己购置的固定资产在使用后销售时应纳税,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包括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在作为固定资产入帐后,使用一段时间后再销售,如不符合国税函发(1995)第288号规定免税的固定资产的三个条件;也要按照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未使用直接销售,则按照销售一般货物税率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包括原材料等货物,按照一般纳税人17%;小规模纳税人6%;商业类型的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例:某企业销售旧设备一台,取得全部收入3500000元,发生公证费、手续费等50000元,该固定资产原值为4000000元,已提取折旧为1900000元,做出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5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500000
(2)支付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3)转销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2100000
累计折旧 1900000
贷:固定资产 4000000
(4)提取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2635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0000=3500000×2%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75000=3500000×5%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2250=175000×7%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5250=175000×3%
银行存款 (印花税) 1050=3500000×0.03%
(5)结转利润:
借:固定资产清理 318645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186450
(6)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0000=3500000×2%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75000=3500000×5%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2250=175000×7%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5250=175000×3%
贷:银行存款 26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