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税[2002]29号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我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按17%计算增值税,请问是否多缴了增值税?
答:贵厂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旧货,根据财税字[1998]6号文件相关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贵厂销售的废旧物资如果不属于旧货的规定,是不适用财税[2002]29号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贵厂销售废旧物资属于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如果贵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按销售额依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销售额依适用的征收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贵厂是如上所述情形,就没有多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