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下属非法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域,分支机构在当地缴纳增值税。请问所得税应在何地缴纳?若在公司总部缴纳,是否需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并且在其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按上述规定,只要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管其是否是法人。对此有的企业滥用这一规定,本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而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国税函[1998]676号专门对此进一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的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你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另外,国税发[1998]127号规定:“为鼓励企业规模经营、提高整体竞争力与凝聚力,国家准予某些行业、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准予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统称汇总(合并)纳税。”但汇总(合并)纳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