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原为小规模企业,现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关于其原先大量购进的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如果不能计提,在出售认定之前的存货时,是适用征收率还是增值税税率?小规模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在次年一月底前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那么次年企业按征收率而不按税率进行申报是否应认定为偷税?
答:
1. 小规模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其原先购进的存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 相关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国税发[1994]59号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全面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196号
第三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其当年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次月1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批复其改按一般纳税人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自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次月1日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亦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相应的规定。
3.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我们认为, 原咨询中的第二个问题属于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 并且导致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应认定为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