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废旧物资企业向经营户开具了收购发票,同时进行了抵扣,进销项结算后,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收购发票和开具销售发票,支付货款的,该部分废旧物质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因此,我们认为,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如果在销售物资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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