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新成立不久的外贸企业,除从国内生产性企业购进产品并用于出口之外,并有部分货物是从国内的非生产性企业购进的。请问,这部分从非生产性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出口时可享受退税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第三条“外贸企业2004年6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中标企业(不包括生产企业)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从2004年6月1日起(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凡属于从非生产企业购进的,若退税单证齐全,可按规定申请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批准退税”之规定,对贵司出口从非生产性企业购进的货物,只要备齐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法规规定之退税单证的,亦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