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5年8月30日,我公司在向一客户销售一批产品时,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为其开具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该客户未能及时向其当地税务机关申请认定、抵扣,致使该专用发票超过了3个月的申报、抵扣期限。该客户欲将该专用发票退回我公司,请我们将该专用发票作废,然后再重新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请问,我们能将该发票收回作废处理,再为其从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转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时,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来扣减销项税额,然后再开具正确的正数专用发票进行记账。
因此,你们不能采用作废原蓝字专用发票的方法来冲减销项税额,只能采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方法来扣减销项税额,然后再将新开具正数专用发票交给客户进行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