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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费是否算价外费用?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公司为了控制经销商的应收帐款,对逾期的应收帐款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这笔资金占用费属价外费用吗?我们能否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对经销商逾期的应收帐款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应为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因此,你公司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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