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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开一部分增值税发票该如何处理?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产品设计、结算等方面的原因,前期多开了一部分增值税发票,当时双方都已记账。现在对多开的一部分金额怎样处理,需要办理哪些相关手续、账务处理,才能将双方的债权债务抵消?

  答: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210号)第一条第(2)项规定: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你单位在明知与实际销售金额不符的情况下而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处。

  如果你单位属于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第一条对此明确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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