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销售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我们认为,原值应为固定资产扣除折旧后的账面余值,而非原购进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