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向国外送出样品是否要交增值税或进项税转出?
答:我们认为,关于样品的增值税问题,应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2000-12-22)第五条“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之规定,若该样品最终销售给国外客户,并且样品寄送国外时履行了正常的出口报关程序,取得了相关文件,则该样品可办理出口退税。否则,应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之规定,若该样品提供给国外客户,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则构成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