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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小水电站缴税为何不同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们企业是一家由县政府投资兴办的水利综合发电站,装机容量为8万千瓦。前几年,都是按6%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也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可在今年,县国税局要求我企业恢复按17%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我电站主要是通过水力发电,基本上没有可抵扣税款的外购项目。这样一来,税负率将翻倍上升,而我县另外一家年装机容量为4万千瓦的小水电站仍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请问,同为小水电站生产的电力,在缴纳增值税时,为何所适用的税率不同?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又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规定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由于你企业的发电装机容量为8万千瓦,已超过“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的装机容量5万千瓦的标准,因此,你企业不能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而应按电力产品所适用税率17%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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