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公司在销售产品支付运费时取得了许多标有“塔十线”运费的铁路运输发票,而当地的国税机关不同意该公司将这些运费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请问同样是铁路运费,为什么不能抵扣进项税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和《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铁路运费中,对铁路货票上注明的: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以及新增的北疆线、新康线、上铅线、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均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你公司支付的塔十线运费属于国家允许抵扣进项税的运的范围,应该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