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家无进出口权的企业。现要从加拿大进口一批货物,通过上海一家进出口代理公司代理。货款及进口税款均通过该代理公司支付。进口税款税票抬头开具为本公司,货款由该代理公司开具收据。请问,该种情况下该进口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由我司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1995-06-02)第三条“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之规定,代理进口货物的,其进口税款专用缴款书,既可以开具给代理方,也可以开具给委托方,其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以专用缴款书开具给哪一方标准;相应的,取得该专用缴款书的一方应依法缴纳进口税收,并可抵扣进项税额。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1996-02-14国税发[1996]第032号)第一条“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以及第二条“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