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对生产厂房进行修理,外购部分修理材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修理支出未达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标准,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请问外购修理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对生产厂房进行修理,是修缮建筑物的行为,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因此,外购部分修理材料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仍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