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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的车辆牌照费不需纳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汽车零售商为吸引顾客,在售车的同时提供代办车牌、保险等业务,并向购车方提前收取了办理车牌时购车方需要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费用。对这些代收的费用,该零售商全部将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售车款中申报缴纳了增值税。问:这些费用按规定需不需要纳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收取的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汽车零售商向购车方收取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费用,会在办理车牌时由零售商代购车方向有关部门缴纳。同时车辆购置税作为一种价外税,如果将其并入价外费用中征税,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条明确规定:“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因此,汽车零售商向购车方代收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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