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业统一发票,可否按运费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九条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根据该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代开的运费发票,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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