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四类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享受退税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下列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自产产品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产品外商的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配件、配件;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套产品的。
(三)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税:经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收取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