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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纸业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瓦棱纸”和“茶板纸”的生产和销售。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废纸原料整理、挑选,去掉部分杂物,再进入车间生产。其中,经整理、挑选后去掉的杂物损失数量较大,约占原材料的40%左右。问:该项损失是否算做"非正常损失",该公司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按照增值税法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与否的认定,应当从该损失是否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其生产经营的特点、实际需要及其特定情况而必然发生的损失为标准和依据,而非损失与全部货物的比例或者损失数额的多少为标准。只要根据纳税人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以及生产的现状,相应的损失是作为一种正常的损耗或者合理的耗费而必然发生的,则无论数额多大、比例多高,均不影响其作为正常损失的性质;相反,如果一种损失非属正常损耗或者合理耗费的范畴,而是因为各种意外或者管理不善等非正常生产、经营原因而造成,则无论数额多小或者比例多低,亦不能改变其系属非正常损失的性质。

  因此,从该纸业公司的生产流程来看,对废纸原料进行整理、选择,必然会去掉部分不符合生产要求的杂物。尽管这部分杂物所占原料的比例较大,但仍属于该纸业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失。因此,该公司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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