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购进软件(光盘),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销售方(甲企业)在销售时随同价款收取的商标使用费应作为价外费用计算销项税额,购买方(乙企业)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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