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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销售企业自用油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公司是石油销售企业,本公司车辆使用的汽油其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还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因此,如公司车辆使用的汽油是外购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是企业自己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那么使用的汽油应视同销售并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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