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利用煤矸石发电增值税有何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98号 )规定: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 同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中规定:“
一、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二、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 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