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部分产品委托其他公司销售,如何确定收入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采取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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