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体工商户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应当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是: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其中,销售额为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款项除以(1 征收率),即由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征收率分为4%和6%两档。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和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适用4%的征收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和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个体工商户适用6%的征收率。
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需要缴纳增值税,达不到起征点的不用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至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至3000元;
按次(日)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至200元。
增值税起征点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范围内确定。
2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增值税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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