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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方式对企业增值税有何影响?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收入确认方式对企业增值税有何影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这里,对收入的税收筹划,我们认为应该是对确认时间上的筹划,即我们应该对取得收入的方式、时间以及计算方法的选择和控制,以达到节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从上面国税总局的相关文件中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企业通过分期收款方式分期确认收入,分期缴纳税款,就可以获得延迟纳税,控制企业的现金流量,减轻企业的投融资现金流动的压力。

  这里谈到对收入的筹划问题,我们有一个观点必需向大家强调:税收筹划应该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对涉税事项进行筹划,以达到节税的目地。税收筹划不应该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再找税收法规的漏洞来少缴税款,因为后者是在钻税收法规的漏洞,它的税务风险是比较大的。虽然在某时可能会达到一定的少缴税款的目地,但是对于一个有长远发展计划的企业来说,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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