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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不同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别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经营方式等不同情况,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地点有所不同。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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