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用40万元从外市购买了一批非本企业可用的旧机器设备,花20万元维修后,以150万元对外投资,占对方50%的股份。问,这笔业务要缴纳哪些税金?如销售方没有开具发票,该公司可否回本地自行纳税?缴纳的税金可否列入成本?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应认定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该公司购买旧机器设备用于对外投资应依2%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计税价格为150÷(1+2%)=147.06(万元)。应纳增值税金=147.06×2%=2.94(万元),可作为投资成本留待以后摊销。
另外,该公司购买这批旧机器设备的支出也是投资成本,可以留待以后摊销,但如果没有取得销售方的发票,成本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因此,该公司应尽快敦促销售方开具发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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