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的企业,发生长期或短期包车业务,在结算款项时,凡只包车不提供运营人员的,一律使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票或卷票;凡既提供包车又提供运营人员的,一律使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折票或卷票。
提供临时散客运营方式的,凡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一律使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发票);凡未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一律使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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