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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后剩余的材料如何抵扣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工程完工后剩余的材料,如果没有可辨认的进项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

因此,工程完工后剩余的材料必须有可辨认的进项发票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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