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程完工后剩余的材料,如果没有可辨认的进项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
因此,工程完工后剩余的材料必须有可辨认的进项发票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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