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明确规定了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此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该《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但是,该《通知》没有涉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能否免征增值税的问题。因此,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果他开办的汽车修理厂销售额达到了增值税起征点,就必须依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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