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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用自产产品也须交纳增值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福州一家通信公司将自制的一套短信系统列入企业固定资产,以为可以不用交增值税。但有关税法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征税。结果税务部门不仅向这家公司补征了18374元税款,还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

近来,福州市国税部门接连查处了多起自产产品漏税案件。一些单位误以为自己生产的东西自己用不须交税,结果被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福州一家医院将自制药品通过门市部直接销售,4年销售收入124万元,均未申报纳税。医院领导面对巨额的补税罚款处罚,十分茫然:“我们医院是免税单位,卖药还要上税?”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医院提供给患者的自制药品免征营业税,但医院通过门市部销售自制药品应交增值税。

福州市国税局提醒纳税人,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职工福利、投资、赠送等,均应视同销售货物申报交纳增值税。纳税人感到有疑惑时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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