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先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主要以下几方面:
1、原油(指国家计划出口的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
2、柴油;(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退税)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4、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华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5、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一般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享受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除外);
6、非指定企业出口的贵重产品;
7、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计划外的卷烟;
8、从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9、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10、从1996年4月1日起,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购买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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