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税稽查局对一烟叶复烤厂稽查发现,该厂向某卷烟厂销售的烟叶30万元未计入当月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问及原因,财会人员的解释为:货款一直未收到,还属于应收账款,等收到货款后就立即申报纳税。
该厂财会人员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按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区分为七类不同情况,但没有一种情况是把销货方实际收到货款作为纳税的前提条件的。该厂与购货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送货到厂、货到付款”,这实际是直接收款方式。该厂货物已发出,尽管购货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当即付款,但写了欠条,该厂即取得了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纳税义务时间即开始。该厂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最迟应在下个月10日前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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