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月初,笔者在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取得的一份2003年9月15日开具、涉及税额1.2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今年元月初仍未到税务机关认证。当笔者告诉会计这张发票已不能抵扣进项税时,企业会计却反问笔者:这张发票是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正规发票,怎么不能抵扣税款?
这位会计不知道,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也是有时限要求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也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当笔者将上述规定告诉企业会计时,企业会计后悔莫及,因为自己对专用发票抵扣税规定掌握不够,白白使企业损失了一万多元,自己一个月的奖金也泡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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